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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发布时间:2024-04-26文章分类:行业新闻编辑作者:森源蓝天阅读次数:1007 次

【导读】

武汉森源蓝天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协同解决方案。业务涵盖中小型热电联产、烟气综合治理、废弃物综合治理、气力输送等EPC总包工程;生产销售各类除尘器设备、脱硫脱硝、气力输灰系统、各类除尘配件。...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针对“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的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

主题: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已删除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在企业拆除大气和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还需要进行审批?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2023-07-31

答复时间:2023-08-07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需闲置、拆除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闲置、拆除。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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